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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0年公考行测常识累积:《食品安全法》

发布:2019-09-29 11:24:1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考越来越趋于侧重于考生能力的提升,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而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因此,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就是诸多考生难以提分的一个版块,这部分知识范围广泛包罗万象,要求上知天文下晓地理,考生不仅平时要多观察多积累,更要注意总结便于记忆,才能在考场上游刃有余。今天,山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食品安全法”相关考点。备考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多积累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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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部门职能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首付责任  多倍赔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内容不符,不得销售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进口食品、中文说明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预包装食品,应有标签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健食品,禁虚假宣传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刷题巩固
 
  1、小王在超市抽奖活动中获赠一套保健品,回家后发现标签上标明了一些注意事项。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下列标注中不合法的是(   )
 
  A.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B.本品不宜婴幼儿服用
 
  C.本品适合18岁以上成年人服用
 
  D.本品对于预防心血管疾病具有显著疗效
 
  【解析】D。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A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故正确,排除。B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应载明不适宜人群。故正确,排除。C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应载明适宜人群。故正确,排除。D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故错误,当选。因此,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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